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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砂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区)兴港镇富屋村。****村委谭村闲置粉厂场地面积约15700.40平方米,本项目建设仅使用到其中工矿用地性质部分合计5076.37平方米场地,其余林地等区域不进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1条石英砂水洗加工生产线和1条石英砂酸洗加工生产线,主要建设水洗生产区、酸洗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以及配套设施等,年产石英砂15万吨和超白石英砂15万吨。
项目总投资 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9.3万元,占总投资2.96%。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9月****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氢氟酸和盐酸使用封闭的聚乙烯立式储罐储存,配酸和酸洗反应均在密闭反应釜进行,挥发产生的酸雾废气经过反应釜、配酸灌、储罐顶部的集气管道收集后,引至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尾气由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套2台2t/h蒸汽发生器,以成型生物质颗粒为燃料,燃烧废气全部引入同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35米高的DA002排气筒外排。
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规定后,由排烟管道引至厨房屋顶排放。
通过采取道路、堆场硬化处理,物料围挡,配套喷淋措施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项目洗砂废水主要来自于水洗、筛分、磁选等过程,集中收集,经集水池(400m3)混凝沉淀→净化池(400m3)→**池(400m3)处理后,回用于洗砂过程,不外排。项目采用草酸、氢氟酸、盐酸为原料配置的弱酸溶液,酸洗废液由酸回收装置(30m3/个,共8个)收集,经过滤、脱氯及调酸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脱酸清洗废水经配套pH调节池(50m3)→混凝池(200m3)→净化池(200m3)→**池(200m3),采用中和、脱氯、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清洗过程,不外排。项目配套事故应急池1个(容积50m3)。蒸汽发生器排水采用塑料桶集中收集后,用于道路洒水降尘或原料润湿,不外排,蒸汽冷凝水经储水箱收集后回用于蒸汽发生器,不外排。碱液喷淋水经自带水箱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加石灰调节pH值,定期清理水箱沉渣。
项目在厂区东南面建设1个容积为200m3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须合理布置厂区废水收集及回用管网,加强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严禁废水横流及排放。
4.项目洗砂废水沉淀池泥渣经自然沥干后,****砖厂;废石子、磁性矿物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废弃石灰包装袋外售给废旧单位回收;炉灰、布袋除尘器粉尘赠与农户作农肥使用;废弃离子树脂由专门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酸洗及脱酸清洗沉淀池泥渣加石灰中和处理后自然沥干,****砖厂用于制砖。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保部门清运。
废机油、含油抹布手套、草酸和片碱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