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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5万立方细木工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村委大塘村原南珠炮竹厂西侧5、6号房。项目占地3亩,建设钢结构车间厂房1500平方米,自动拼板生产线4条,设计年产3.5万立方细木工板。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为3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7.6%。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1年11月****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废气主要为锯末粉尘、涂胶和热压废气、锅炉废气。锯末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细木工板涂胶和热压过程中粘胶散发甲醛气体,采用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燃料采用拼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边角料,锅炉废气经过静电+布袋除尘后的烟尘经25米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确保厂界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厂区内绿化施肥及周边果林施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废水用作厂区的洒水除尘,不外排。
4.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收集粉尘、边角料、废包装、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胶桶。细木工板生产收集粉尘、生物质锅炉收集粉尘外售作为生产机制木炭的原料;边角料一部分作为生物质锅炉的燃料,其他外售作为生产机制木炭的原料;炉渣外售作为肥料生产的原料;废包装由物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工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 (GB18599-2001) 及修改单相关规定管理及暂存。
废活性炭和废胶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