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沥青混凝土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6号)

审批
广西-北海-海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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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沥青混凝土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6号)
2023-01-09 17:30

**建****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沥青混凝土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四号路东侧、七号**侧。项目占地面积约35335平方米,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2条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以下简称“水稳生产线”)和1条水泥制品生产线,生产规模为沥青混凝土10万吨/年(其中改性沥青混凝土约5万吨/年)、水泥稳定碎石年产量约30万吨/年、水泥制品约1.5万吨/年。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3.5万元,占总投资3.79%。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9月****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沥青由专用沥青槽罐车通过密闭沥青管道送至沥青储罐,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搅拌楼及成品出料口排放的沥青烟气设集气罩收集;所有沥青废气由密闭引风管道引至燃烧器燃烧处理;燃烧器属于烘干滚筒配套设施,以柴油为燃料,沥青废气燃烧后与砂石料烘干搅拌粉尘、筛分粉尘、矿粉料仓粉尘通过负压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由20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芘、非甲烷总烃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沥青烟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2.项目设置2台导热油炉,以柴油为燃料,1#导热油炉废气由15米高的1#排气筒外排,2#导热油炉废气由高12米的2#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排放标准。

3.本项目粉状原料均采用筒仓储存,共设置9个水泥粉料筒仓,均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由20米高顶部排放口排放。有组织外排废气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

4.须采取地面硬化,三面建设围挡,加盖防尘网,配套喷淋洒水措施等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限值要求较严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同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要求。

5.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食堂楼顶排放。外排油烟废气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l8483-2001)标准要求。

6.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出料口100米范围,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落实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包含各生产线搅拌设备冲洗、场地冲洗、****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厂区配套1个三级沉淀池(容积500m3)及1个**池(50m3),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引入三级沉淀池及**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设置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施肥,不外排。

(四)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通过合理布局设备,高噪声设备须远离敏感点,采用低噪声设备,落实设备降噪、隔声降噪等措施减低噪声污染。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运营期产生的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滴漏沥青及拌合残渣、不合格石料、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敲碎取出钢材后,碎块与废弃沥青混凝土试块用于市政铺路;废钢材外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废导热油、废机油、含油废物、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布袋除尘器废布袋等危险废物,收集、储运和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六)****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及原材料。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月9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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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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