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品厂:
《****制品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村委****林业站东北方向恒源酒精厂内)。项目占地面积约4930.94m2,拟建设1条水泥制品生产线,主要工程内容为生产车间、养护区、沉淀池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建成后年产水泥制品5万件。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6万,占总投资的24.6%。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9月取得北****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粉状原料均采用筒仓储存,投料各工序均为封闭式,共设2个水泥筒仓,2个筒仓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筒仓呼吸口排放,筒仓高度均为18米。有组织外排废气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
通过采取搅拌机四周及顶部设置挡板封闭,配套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对粉尘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砂石原料堆放于设置顶棚及三面围挡的仓库内,仓库内、设置自动喷雾装置;通过传送带上料,传送带采取封闭措施,在上料口、出入口附近设置喷淋措施;厂区道路及产品堆放区全部硬化处理,道路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定期洒水抑尘,车辆限速行驶;保持车辆正常维护、定期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限值要求。
2.项目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包括设备清洗、车间地面清洗)、初期雨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等。项目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总容积为5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引入初期雨水池(总容积为15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项目须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清洗废水、场地初期雨水等废水全部收集回用于生产,及时清理沉淀池沉渣,避免影响沉淀效果;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于农肥,严禁污水漫流或者排入周边沟渠。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产品及初期与雨水池沉渣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钢筋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废品收废站;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