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危险废物暂存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215号)

审批
广西-北海-铁山港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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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暂存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215号)
2022-12-21 17:10

******公司:

《危险废物暂存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租用****市**区兴港镇金港大道2****中心项目(一期)内13#厂房一楼。建设内容主要为:建设一座1292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不同类别废物分类贮存,配套建设废气处理系统、导流沟及收集池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暂存库收集的危险废物类别与北****服务中心项目(一期)无机类暂存库贮存的类别一致,均为现有工程固化/稳定处理单元处理的危险废物,****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内核准接收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公司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短期暂存后运至北****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固化/稳定处理单元,不进行处置,最大贮存量约1680吨。

项目主体工程已建,已完成地面防渗措施,正在完善厂房密封、废气集气等措施。

项目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8****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施工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施工期的废****回收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危险废物暂存库为全封闭的微负压车间,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挥发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外排废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要求。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涉及含VOCs危险废物暂存进行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恶臭污染物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新增生活污水。收集池内的除臭系统废水及渗滤液池内的渗滤液定期抽到罐车运至北****服务中心****处理站进行处理,经处理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同****处理中心污水处理站生化单元进水标准后,再通过专****处理中心****处理站生化单元进行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专管接入**区深海排放管网系统,通过**B3排污口深海排放。

(五)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加装减震、消声装置等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厂界昼、夜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区贮存,禁止混装,按规定运至北****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须及时清运,杜绝沿途撒落和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七)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暂存区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相关规定,对地面、渗滤液池、导流沟、收集池等区域采取防渗、防腐蚀措施,配套建设充足且空置的事故池,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对防渗层进行定期检查,防止防渗层破损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周边定期监测,密切监控地下水质情况和土壤质量情况。

(八)项目服务期满后,须妥善处理库房内所有的危险废物,不得随便抛撒造成二次污染。厂内所有危险废物全部清运完毕、设施全部拆除后,土壤环境需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二类建设用地限值要求,若不满足则需进行修复治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暂存间及周边地面进行防渗、防腐蚀处理,暂存间内设置导流沟和事故池,确保事故状况下泄漏废液不进入外环境;收集的泄漏废液必须交由北****服务中心项目(一期)进行处置。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防突发环境事件。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2月2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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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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