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公司:
《北****公司高端光伏原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四号路交七号路西北角。项目建设1条高端光伏原料加工生产线,以石英砂矿为原料,经球磨、筛分、磁选等工序生产高纯石英砂,计划年产石英砂90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区、污泥仓、原料仓、成品仓以及相关环保设施等。
项目拟租用**临港新材料产业园6#标准厂房进行建设,标准厂房属于钢架结构,四周全封闭,仅留进出口,标准厂房建设不属于本项目建设范围,该厂房目前尚未建设,待其建好交付本项目业主后,才开始建设本项目。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占总投资0.8%。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9月****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原料仓和成品仓、成品二级仓、磁性沙仓均布置于室内,原料球磨、跳汰、振动筛分、摇床、磁选等生产过程均为湿式作业。通过采取道路、堆场硬化处理,物料围挡,配套喷淋措施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含压滤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设有1个泥浆过渡池(15.84m3)、1个废水池(12m3)、8个浓密斗(每个容积为118m3,总容积944m3),总容积约971.84m3,废水经泥浆过渡池或废水池收集后泵入浓密斗经絮凝沉淀处理后,上清液排入3#**池(容积360m3)回用于生产;成品渗滤水直接回用于生产,厂区设置1#-2#**池(总容积48m3),球磨机配有一个水箱(容积30m3),渗滤水经1#-2#**池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本项目内不设办公区、食堂、食宿以及化粪池,依托租赁**临港新材料产业园5#厂房其中的第2层作为食堂、宿舍,4#厂房其中的第6****办公室,员工生活污水经**临港新材料产业园配套****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处理厂处理。
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须合理布置厂区废水收集及回用管网,加强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严禁废水横流及排放。
4.项目产生****砖厂制砖,磁性砂外售给钛白粉厂进一步加工,二级砂外售做玻璃生产原料。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保部门清运;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