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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现进入调试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现把相关调试信息向贵局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青滨东路厂区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异地扩建项目在**省**市清溪镇青皇村青滨东路(北纬22°48′2.856″;东经114°10′20.074″)建设,占地面积48219.68m2,建筑面积144998.50m2,其中用于污染防治资金新增500万元,共1000万元。扩建后项目年产连接线600万条、连接器1500万个、年加工处理PIC芯片500万个。
本项目年加工处理PIC芯片500万个,员工1100人,部分员工在项目内食宿,年工作时间300天,工作为每天1班制,每班8小时。
建设项目于2026年08月17****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东环建〔2026〕2385号关于****青滨东路厂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于2026年10月15日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变更登记(登记编号:****)。
竣工日期:相关废气、废水、噪音处理设施已经于2026年10月15日建成,现进入调试。
调试的起止日期:202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2月10日。
公示期间,对建设项目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