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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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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X1035****132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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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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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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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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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该批标的资产为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不能使用且残缺设备等,目前存放于**库房、材设库房等地。该批资产状况均以移交时的实物现状为准,公告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请各位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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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类别 |
设备(废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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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6)X1035****132项报废资产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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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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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联系人 |
张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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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联系方式 |
135****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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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踏勘时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
踏勘地点:存放地点1:**市**区沈新路134号;存放地点2:****区蒲河大道888****基地西三区16号 踏勘联系人:张玉银 联系电话:135****8608 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现场查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制度规定。意向受让方一经报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踏勘后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双方盖章),在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作为报名条件之一,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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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2.1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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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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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转让以现场实物为准,公告清单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现场勘验并承担查验责任,成交后不得以实物差异为由异议、索赔或追责,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即视为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确认自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资质,并自愿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导致的一切交易风险。 3、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3%)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4、转让方收到交易平台发送的价款到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署《小额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接、清(拆)运等工作。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小额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本项目不包含增值税,由转让方开具税率为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需额外补齐税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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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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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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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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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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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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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或者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有不实、虚假及伪造的,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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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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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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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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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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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12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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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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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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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10-13 1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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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10-28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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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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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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