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23120261012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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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40,000元 人民币
2,196,832.38元 人民币
CQJPSZDJ2026[JS]

**县**片区给排水一体化提升项目**北路节点-非开挖管道修复工程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县**片区给排水一体化提升项目**北路节点-非开挖管道修复工程”有关质疑问题答疑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合同结算条款内容:“乙方必须实事求是编制结算,严禁高估冒算。如结算审减率超过5%(审减金额与送重金额之比)的,甲方对乙方实施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审减率5%以外的审减额的30%,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我公司认为,该结算违约金条款与贵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合规经营要求和公平交易原则不符,请求予以修改或删除。

理由:1. 条款混淆”故意高估冒算“与工程结算正常争议。工程结算审减原因多样:图纸理解偏差、变更签证争议、定额适用争议、计量规则理解差异,属于建设工程结算正常风险,并非乙方弄虚作假、主观高估冒算。本条款不区分主观过错,只要审减率超 5% 即认定乙方违约,无过错即罚,违背违约责任的过错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2. 违约金约定过高,超出招标人实际损失。审减对应的甲方损失仅为造价咨询审核费用,约定超出部分 30% 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条款约定比例过高,明显不公平。

3. 属于单方加重投标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甲方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未设置争议前置复核、双方确认或第三方鉴定程序;仅凭甲方单方委托审核结果即扣款,剥夺承包人抗辩权,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4. 该条款将审计审核结果直接等同于乙方违约认定,混淆造价审核结论与违约责任认定,造价审减不等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

5.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甲方系国有企业,招标文件系其单方制定、不允许磋商的格式文本。依据《民法典》第 496、497 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该条款不区分主观过错、单方审核直接扣款、违约金畸高,正属此类无效情形。

6.违背招标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法》第 5 条确立公平、公正原则。国企招标更应带头示范,设置超常规违约责任,涉嫌以隐蔽方式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有损公平竞争。

答:详见补遗。

质疑二:1.本项目投标时是否需要上传工程量清单.2.投标函中的缺陷责任期可以填写达到询比采购文件的要求.

答:1.不需要。2.可以。

质疑三:本项目有无业主专家参与评标

答:没有。

二、现对“**县**片区给排水一体化提升项目**北路节点-非开挖管道修复工程”已发布的询比采购文件补遗如下:

1.询比采购文件中“乙方必须实事求是编制结算,严禁高估冒算。如结算审减率超过5%(审减金额与送审金额之比)的,甲方对乙方实施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审减率5%以外的审减额的30%,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现修改为“乙方必须实事求是编制结算,严禁高估冒算。如结算审减率超过5%(审减金额与送审金额之比)的,甲方对乙方实施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审减率5%以外的审减额的10%,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垫****公司

****公司

2026年10月15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16
信息变更
50023120261012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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