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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合****村委**小组44号前100米。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13096.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85.51平方米,建设晒场、原料仓库、半成品仓、成品仓,建成后年产高岭土5000吨、石英粉5000吨。项目已建成投产。
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万元,占总投资的10.6%。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6月****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进料、装卸、打包、运输过程均在厂房内进行,通过对厂房未封闭面加装防尘网,露天晒场周围设置高3米的防尘网,搅拌粉尘经简易布袋除尘处理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夜间不生产,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运营期露天晒场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6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建设单位须加强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运营期简易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