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结缘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秸秆环保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73号)

审批
广西-北海-银海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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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关于****秸秆环保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73号)
2022-10-1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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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环保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项目

****位于**市****砖厂,现有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处理项目”于2022年3月18日取得《****审批局关于****建筑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71号)。现有项目尚未建设完成。

(二)拟建项目

拟建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本项目在现有项目一号厂房内北部建设,占用厂房面积约为3968平方米,建设2条秸秆环保颗粒生产线,年生产秸秆环保颗粒10万吨。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224.3万元,占总投资的7.48%。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8月取得北****改革局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本项目共设置2台破碎机和2台粉碎机,每台破碎机及粉碎机均配置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破碎及粉碎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至破碎车间内,破碎车间为密闭厂房;项目共设置8台制粒机,每台制粒机配套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每4台制粒机设置1根15米高的排气筒,制粒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制粒废气排放口、DA004制粒废气排放口)外排;项目共设置4台烘干机,烘干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每台烘干机均配置1套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每2台烘干机设置1根15米高排气筒,烘干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2烘干废气排放口)外排;项目经烘干后的秸秆会在仓库中暂存,本项目秸秆暂存车间为全封闭粉料仓,原料缓存区粉尘经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原料缓存废气排放口)外排。外排废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排放。

2.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厂区内林地及绿化施肥。

4.项目不合格产品作为烘干机燃料回用;烘干炉炉灰袋装收集后由当地农户运走作为肥料;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灰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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