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局: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1、现有工程概况
****水库位于**市**县石湾镇坡塘后背岭,于1960年建成投入使用,2005****水库除险加固,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具防洪功能的水利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大坝、1座溢洪道、2座灌溉放水涵、1座放空底涵(已封堵)及管理用房组成,现有工程设计正常蓄水位12.40m,死水位10.50m,设计洪水位13.83m,校核洪水位14.31m,总库容248.29万m3,有效库容60.10万m3,设计灌溉农田面积1.5万亩。
2、拟建工程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代码:****)属于改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1)对大坝上游坡面长339m的砼坝坡采用C25砼加固,对大坝下游坝坡左侧段115m范围坝脚增设贴坡反滤排水体,对坝顶路面及防撞墩进行拆除重建,对防浪墙进行红白间隔刷防**石真石漆。在大坝坝顶下游侧同时布设3个GNSS位移监测点;(2)对溢洪道进水渠、堰体、泄槽段、海漫段进行加固,**溢洪道右岸挡墙,对溢洪道下游300m长的尾水渠段进行加固及清淤疏浚;(3)对现有管理用房拆除重建天面防水隔热层、更换门窗、更换现有老化线路、内外墙翻新装修等,****管理站**围墙、拆除简易棚、平整并硬化场地、增设路灯、界桩、警示标识等。项目拟设1处临时施工营地、1处弃渣场。项目建成后,水库正常水位、死水位、总库容、灌溉面积不变。
项目总投资1187.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7月取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北审批交准〔2022〕259号),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优化设计施工工艺、施工临时场地布置,切实落实各项生态防范措施。尽量控制在设计界限范围内施工,减少对动植物重要生境的扰动,做好陆生、水生动物保护;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表土层收集及保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用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修复。
(二)项目占地及施工不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涉及水域施工,雨季不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
1.项目施工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基坑废水与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禁止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管理站绿化施肥。溢洪道及尾水渠在断流后,选择非雨季进行清淤及加固施工。大坝施工时在施工部位下方设置挡板、半圆管等拦挡设施,避免泥浆、碎石等进入库内,防止污染水体。
2.运营期职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管理站内及大门周边林地施肥,禁止外排。
(三)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夜间不施工、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确保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施工弃渣、沉淀池污泥全部运至右岸的弃渣场堆放,严禁随意堆放及丢弃,弃渣场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弃渣进入下游水体或者泄洪通道,并同时做好生态修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须及时清运,杜绝沿途撒落和流失。
四、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建设足够且空置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九、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