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南澫中心渔港整治维护项目(西侧旧渔政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85号)

审批
广西-北海-海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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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渔港整治维护项目(西侧旧渔政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85号)
2022-10-27 17:20

**壮****基地管理中心:

《****中心渔港整治维护项目(西侧旧渔政码头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心渔港整治维护项目(西侧旧渔政码头改造工程)(项目代码:未赋码)属于改建工程。项目地点位于**市****中心渔**侧。项目建设内容:拆除西端码头72 米及翼墙40米并进行原位重建,给排水、电气、消防等设施建设,项目不进行港池疏浚,不扩大原码头占地,不增加渔船数量,不配套物资装卸及渔船维修设施。

项目总投资21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8月取得《****农业农村厅****中心渔港整治维护项目(西侧旧渔政码头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桂农厅函〔2022〕982号),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优化设计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挖泥进度,切实落实各项生态防范措施。采用抓斗式产生悬浮泥砂较小的挖泥船,减少挖泥作业对底质的扰动强度和范围,并在挖泥船外围采用防污帘防护,控制悬浮泥沙扩散,有效控制悬浮泥沙产生的污染。

(二)落实项目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不设转运场,水下挖方过程流到陆域地面的海水经回填砂过滤后流回港池;施工期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车辆设备冲洗,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渔港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

2.运营期码头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渔港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所有外排废水不得排入海域。

(三)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

(五)施工期、运营期船舶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73/78防污公约》及《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的相应标准及要求。项目船舶机仓含油废水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01)、《报告表》的要求管理及暂存,危险废物须定期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擅自外排。项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建设管理,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化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须及时清运,杜绝沿途撒落和流失。

四、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建设足够且空置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九、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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