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营市财金化学有限公司四氯化碳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山东-东营-东营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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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公司四氯化碳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6〕111号

东****公司(原**金****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金****公司四氯化碳综合处理利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开发区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粗四氯化碳储罐、****处理站和危废暂存间,**四氯化碳焚烧装置,包括购置四氯化碳焚烧炉、余热系统、石墨急冷塔、两级酸吸收塔、活性炭吸附箱、脱硝系统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设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可年处理粗四氯化碳6000吨,产出31%盐酸17600吨。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代码为2507-370571-89-01-522219。项目选址位于**广利化工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单元编码为****),符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好本批复列出的重点工作后,项目建设可以满足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策标准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等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实施严格监管。项目建成后,须将甲烷氯化物装置配套四氯化碳精馏系统停用,在未取得生产、使用配额情况下,严禁对外销售四氯化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装置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湿电除尘、SCR脱硝、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粗四氯化碳罐呼吸废气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甲烷、VOCs通过25米高氯化氢排气洗涤塔排气筒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要求。焚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对于逃逸氨的有关规定(逃逸氨控制在2.5mg/m3以下),氯化氢和二噁英类、CO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要求。****处理站与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要求,颗粒物、氯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实施污废水分类分质处理。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项目生活污水和地面(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除盐水站浓水、焚烧炉烟气治理系统排****处理站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且符合接收单位进水水量、水质要求后,排入****公司处理。

(四)有效防控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视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地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相应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违规贮存、转移、倾倒。其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厂区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

(六)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对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途径。管线敷设原则上应“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有效。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设计建设生产装置自动控制、联锁装置及自动切断系统;对主要大气风险源设置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按要求建设喷淋消防系统、事故引风喷淋系统等;科学制定应急疏散路线及安置点等。按照“单元—厂区—园区”的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厂区内装置、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等;分厂区设置足够容积且满足重力流要求的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定期联合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不利环境影响。

(八)加强新污染物源头防控。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相应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并做好跟踪监测工作。

(九)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35t/a、2.76t/a、0.37t/a、3.065t/a以内。

(十)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设备应满足《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 1480—2026)等文件规定。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期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调整;要定期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切实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环境局、****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督指导。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生态环境影****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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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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