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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市**区金仑路8号******公司现代医药物流项目物流仓储大楼六层工业仓储用房6楼601
二、 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红十字会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重)(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存在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元整(¥249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4-****43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