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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10 月 16 日 |
| 标 题: | ****对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02号提案(关于在无人机新规框架下适当柔性放宽 助力我区低空经济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发文日期: | 2026 年 10 月 16 日 |
| 内容概述: | ****对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02号提案(关于在无人机新规框架下适当柔性放宽 助力我区低空经济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付明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无人机新规框架下适当柔性放宽 助力我区低空经济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无人机线上审批权限归属省级层面。无人机小程序审批事项由省级军方相关部门统筹负责,县市区无相应审批权限。****发改委印发的低空智联网平台建设导则明确规定,县市区层级不具备低空飞行平台建设主体资格,当前全省统一低空****发改委牵头推进建设,我区暂不具备自**台条件。
二是空域管控客观条件存在约束。**区全域纳入重点空中管制区域,受空域管控相关规定限制,暂无法划定无人机自由飞行空域,难以直接放宽飞行管控要求。三是省级无人机管理政策正在细化完善。《**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于2025年10月31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出台后,省政府同步下发涉密配套文件,统筹推进各项落地细则修订、跨部门职责划分等工作,其中涉及低空基础设施、飞行服务
保障等交通领域相关任务,统一由发改部门牵头统筹推进。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