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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询价采购 | 报价中 | 2026-10-16 16:37:44 | 2026-10-17 16:37:44 |
| 产品名称(别名) | 热值(KCal/Kg) | 硫分(%)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 烟煤 | 5000 | 2.0 | 查看 | 2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 ****电厂武惠堤码头 | 到岸舱底交货 | 内河 | 到场验收 | 一票结算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
| 1500.00 | 20000.00 | 按元/吨支付 | 20.00 | 2026-10-17 16:37:14 |
| 交货结束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2026-10-30 23:55:46 | **** |
结算付款方式
一、结算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一票制结算(煤炭增值税专票)。 2、卖方需在煤炭抵达目的港卸船前按照买方要求及时提交《目的港报港联系函》及货权转移证明等相关原件(盖章),否则买方不予结算。 3、卖方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内到煤,经买方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后,根据买方出具的计质计量报告,以及本合同计价标准,双方进行煤款结算。 4、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后,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煤款全额增值税票,并办理结算手续。逾期未提交煤款全额增值税票的,买方将延期结算。 5、买方在接到卖**规无误全额增值税票(增值税率依据国家税率)后,结清全部煤款。
考核条款
二、验收与考核条款: 1.验收方式:到厂验收。 2.卖方到港交货(指到达买方指定的卸货港码头),煤炭数量以买受人电子汽车衡计量的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买方不承担途耗运损;质量以买方验收计质结果为结算依据,具体以买方验收批次结果的加权平均值(含全水分、收到基低位热值、空气干燥基全硫、空气干燥基挥发分、灰熔点等)为验收计质结果。 3.热值计价约定:①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5000大卡/千克时,执行合同基准价;②当4800≤Qnet,ar<5000区间时,以合同基准价为基准,收到基低位热值每降低100大卡/千克为一阶梯,每一阶梯叠加下调0.001元/吨.大卡;③当4600≤Qnet,ar<4800区间时,以4800≤Qnet,ar<4700吨煤每大卡/千克计价为基准,收到基低位热值每降低100大卡/千克为一阶梯,每一阶梯叠加下调0.002元/吨.大卡;当4000≤Qnet,ar<4600区间时,以4600≤Qnet,ar<4700吨煤每大卡/千克计价为基准,收到基低位热值每降低100大卡/千克为一阶梯,每一阶梯叠加下调0.003元/吨.大卡;④当单批次收到基低位热值<4000大卡/千克时,以4000≤Qnet,ar<4100吨煤每大卡/千克计价为基准,收到基低位热值每降低100大卡/千克(不足100大卡按100大卡计算),吨煤每大卡/千克下调0.008元计价方式单批次验收结果结算。 4.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计价约定: ①当Vad<7%时,扣款=(9%-Vad)×100×40元/吨;②当7%≤Vad<8%时,扣款=(9%-Vad)×100×20元/吨。③当8%≤Vad<9%时,扣款=(9%-Vad)×100×10元/吨。 ④当Vad>35%时,扣款=(Vad-35%)×100×20元/吨。 5.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计价约定:①当2.0%<St,ad≤3.0%时,扣款=(St,ad -2.0%)×100×10元/吨。②当3.0%<St,ad≤4%时,扣款=10元/吨+(St,ad -3.0%)×100×20元/吨。③当4.0%<St,ad≤5%时,扣款=30元/吨+(St,ad-4.0%)×100×40元 /吨。 ④当5.0%<St,ad时,扣款=70元/吨+(St,ad -5.0%)×100×100元/吨。 6.灰熔点ST(℃) 计价约定:①当灰熔点ST(℃)<1150时,扣款20元/吨。②当灰熔点ST(℃)<1100时,扣款40元/吨。 7.单批次约定:若卖方来煤在合同执行期内质量验收计质结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4000大卡/千克、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5.0%、空气干燥基挥发份(Vad%)<7%、灰熔点ST(℃)<1100时,该批次来煤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期内整体加权平均值,只作为该批次单独结算。 8.违约责任:卖方在报价前应在电商平台交纳保证金,所交纳保证金额按照电商平台要求20元/吨(保证金=订货量×20元/吨)。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卖方合同兑现率≥80%(合同兑现率=卖方在合同期内的发运量(按货物运单的票重数为准)÷本合同订货量×100%),则买方不计利息将此款全额退还给卖方;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卖方合同兑现率<80%,则合同保证金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卖方合同兑现率>120%,则按合同兑现率120%结算,超出部分不予结算;若因买方原因或自然灾害、铁路运力等不可抗力原因,合同兑现率<80%,卖方提供正式函件说明原因,则不考核合同保证金扣款,合同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卖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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