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6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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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 接管通知 (2026)津丰破字第002号 ****: 吕汝发、吕汝光、张宁 2026年7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10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亚新对****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10月13日作出****决定书,指****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规定,贵方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进行交接,如实告知管理人有关情况。 如贵方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怠于或拒绝向管理人移交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八条、《****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等规定,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搜查、强制交付、拘留、不准出境等强制措施。 管理人本着**协商的原则,通知提示、告知贵方及时向管理人交接材料,以免承担上述风险。交接资料(清单见附1)及回函请于收到本通知7日内按如下地址邮寄或直接交付至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张悦185****0501 联系地址:**市东**富华大厦D座三层 邮箱:****@dongweilawyer.com 特此通知。 ****管理人 2026年10月16日 附:1.资料交接清单 附1 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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