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七都片区04-C-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审批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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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七都片区04-C-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了解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保障本地块用地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影响。2021年4月~2021年5月,****政府****办事处委托****对**市七都片区04-C-09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地块概况

**市七都片区04-C-09地块位于**市鹿**七都街道板桥村,该地块西侧为原板桥村民居(已拆除),西南侧为居民健身篮球场和**宫,东北侧为农田和零星住宅(已拆除),其余各侧为农田,占地面积33122.10m2,折算为49.6832亩。根据调查,该地块属于板桥村自留地,历史上有种植水稻、****猪场。现该地块内仍有部分土地种植少量蔬菜。

2、调查概况

根据地块内及周边历史利用情况,污染识别的特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铬、铜、铅、汞、镍、锌、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敌敌畏、乐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灭蚁灵。

对照点引用《**市七都片区04-A-1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中对照点数据。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位于本地块北侧、东北侧的荒地,该区域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土层基本未受到外界扰动。

本次调查地块被道路自然划分为八个区块,由于最西侧区块面积过小,且与相邻区块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合并为一个区块进行布点。地块中部最大的区块历史上存在多肉养殖棚,在多肉养殖棚处布设1个采用点位,其余农田种植区布设1个采样点位。地块最西****养猪场,养猪场仅部分仓库(堆放割机等农具用于周边农田耕作)和前院水泥地在地块范围内,由于前院水泥地长期运输车辆碾压,粪便散落,地面易开裂产生缝隙,铜和锌易随降雨下渗造成土壤污染,对地块造成污染。****中心布设一个采样点位。其余区块根据现****中心位置布设采样点位。

综上本地块共设置了10个土壤监测点位(8个地块点位+2个对照点位)和5个地下水监测井(3个地块监测井+2个对照监测井),由于地块周边有地表水,加测三个地表水样。

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铬、总锌低于**省发布的**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项目只有氨氮存在超标情况,氨氮超标率为50%,最大检测浓度为6.91mg/L,最大超标倍数为4.61倍。

3、结论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市七都片区04-C-09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本地块内土壤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铬、总锌低于**省发布的**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市七都片区04-C-09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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