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区、**区辖区实际,****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形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11月3日18:00前标书代写
意见反馈方式:1、通过电子邮箱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送达即可(以收到时间为准)。邮箱地址:****@QQ.com
2、到**市**区南台路38-3号城****服务大厅现场填写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591-****7621
附件:
1.****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市城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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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附件1: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和烟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市**区、**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的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动态开展评估和管理。
第二章 经营场所条件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不视为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包括: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屋、钢构房屋、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农村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法固定门牌号(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明确地址名称。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其他经营权属性质,经营场所房屋用途非住宅性质;
****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经营场所区域应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固定场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八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经营模式与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无人驻店经营等利用自动、自助售货或其他无法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购买等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未成年人学生培训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情形;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
****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四)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且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五)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自拆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待拆迁区域;
****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各区域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十二条 根据区域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将区域单元划分为一般区域、排队轮候区域两类区域。单元内持证户数未达到规划调控数量的,为一般区域;单元持证户数达到或超过规划调控数量的为排队轮候区域。
(一)数量调控模式。参照**全区统一模型测算各合理布局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数量的调整,应通过政务大厅、线上小程序、公示栏等渠道公示告知10个工作日后生效。
(二)间距限制模式。新设零售点与最近已设零售点要满足最低间距要求。以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可安全步行的无障碍距离认定间距,最低间距原则上不少于15米,****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专营店,****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下已设零售点不作为间距限制核查参照物:
(一)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六个月以上,****机关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或未办理停业手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专营店。
第四章 排队轮侯规则
第十五条 合理布局单元内持证户数达到或超过规划调控数量的,立即启动排队轮候管理制度,以申请先后顺序统一纳入轮候序列,依次办理。
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
****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轮侯登记的先后顺序,****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申请人排队到号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进入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客观原因导致轮候登记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申请人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资格,并更新轮候公示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且超过规定时****机关的;
****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主体等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的。
第十八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章 合理布局放宽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所在单元区域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小学、幼儿园**、扩建、改造或布局调整导致或****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主动迁往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低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特困户须出具经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残疾人(持有“****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以及退役伤残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核发的伤残证明),本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属于国家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建设等发展需要的区域,可设置零售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等;
(六)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五年内无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办理歇业后三个月内与其他地址重新提出申请的,或者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被注销后一个月内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原许可证注销或歇业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的,不受所在单元区域的规划调控数量及间距限制:
个体工商户的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受所在区域单元规划数量调控和间距限制;
取得许可证1年以上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该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一日被受理的。
在辖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近五年无涉烟行政处罚的持证人,以租赁场所经营的并在办理歇业后 3 个月内于辖区其他地址重新提出申请的,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注销后 1 个月内在原址申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小学、幼儿园、****学校、****学校****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小学、幼儿园最近****中心点为起点,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允许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距离在50米范围内的区域,出入口不包括消防、应急等其他通道。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四份原规划文件同时废止:
1、《**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榕烟南办〔2026〕3号);
2、《**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榕烟南办〔2026〕4号);
3、《**市**区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榕烟南办〔2024〕26号);
4、《**市**区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榕烟南办〔2024〕27号)。
附件2:
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意见征求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省**市城南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序推进零售市场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意见征求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则;
(二)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三)附则。
三、主要制定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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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附件3: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版)意见征求稿》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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