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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市**区新合智慧渔业产业园(一期)项目节能报告审查请示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市**区桥圩镇。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规划用地约1569亩,进行渔业养殖建设,其中1350亩用****基地,约219亩用于建设配套管理用房、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供水设施、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及消防设施等。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牛蛙1.5万吨。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计划于2026年8月开工,2028年10月竣工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1049.11吨标准煤(当量值)/2484.06吨标准煤(等价值)以内,纳入**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管理。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年消耗电力865.06万千瓦时(其中,光伏发电11.45万千瓦时,外购电力853.61万千瓦时)。项目牛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69.94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逐步提升至不低于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的20%,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1.209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3361.52吨,该排放量纳入**市“十五五”碳排放总量管理。本项目牛蛙单位产品碳排放限值为224.1千克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1.637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负面影响。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六、请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 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我局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贵****改革局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