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委评200号
本院受理的(2026)云0302执6893号, 需对以下不动产进行评估:1.刘树乔与周路凤共有的坐落于****片区经五路西侧、文笔**侧“龙境云庄一期”40幢第-1 (半地下层)-3层1号;2. 刘树乔与周路凤共有的坐落于****片区经五路西侧、文笔**侧“龙境云庄一期”40幢第-1(半地下层)-3层2号;3、被执行人刘亚乔实际所有的坐落于****学校低密度周转房 (别墅) 2-15号不动产(未办理产权登记);4、被执行人刘亚乔实际所有的坐落于****学校低密度周转房(别墅) 2-16 号不动产(未办理产权登记):5.潘曲芬名下坐落于******办事处**万达城(A17地块)1幢 701号不动产;6.潘曲芬名下坐落于******办事处**万达城(A17地块)地下室 B60号车位:7.被执行人刘亚乔与潘曲芬共有****职中路王家山1幢1-4-2号不动产;8.被执行人刘亚乔与潘曲芬共有一处坐落于**市******花园小区)65 幢第1-3层103号不动产。
请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于2026年10月20日12****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上报名,本院将根据电脑系统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若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报名,直接确定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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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联 系 人:**** 执行局赵法官,联系电话:191****0087,立案庭王法官,联系电话:0874-****202。
备注:摇中号的鉴定机构请与执行法官联系评估事宜。
一、****法院后五日内发送至邮箱 (****@163.com),所有电子版评估材料需刻录光盘随评估报告一同提交;
二、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法院领取评估委托书;
三、出现场以后须在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同意;
四、当事人要求出具发票的,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案需具备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资质;
六、本案评估费用需成交后支付;
七、为保证顺利开展工作,此次评估仅限**省范围内的鉴定机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