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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资料。该资料显示邓志勇就与****(第五生产队)签订了《鱼塘发包合同》为基础事实,主张****(第五生产队)向其返还合同信用押金及2018年承包款等诉求,案件定于2026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经队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为维护**市******经济社(第五生产队)的集体利益,需要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答辩,依法维权。为此,现**市******经济社(第五生产队)开展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律师费用预算7000元(含税)。******经济社是二级经济、水门村第五生产队没独立证照的实际情况,以上事项以**市******经济社的名义进行,实际的费用承担以及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为**市******经济社第五生产队。根据《**区农村集体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拟通过协商议价的方式选取服务单位,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公示期限:2026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公示期如有异议,可向我社以实名书面材料反映。
联系电话:****5401,联系人:李先生。
****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