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世银健康****公司
地址:**省**市**区**省**市**区环城南路668******B座21楼写字楼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省**州**县**县祥城镇清红路223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州**县**市洱**路河畔阳光往西前行400****诊所旁(打渔村)
当事人:****
地址:**省**市**区**省******办事处**街119号1层101、103
四、基本情况申请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医院2026年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4标段”(项目编号:****)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9月4日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财政监管部门对相关当事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核心产品(主要产品)血浆干湿两用解冻仪的全部技术响应内容、证明材料予以全面核查,对该核心产品存在负偏离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同时核查其余应标产品是否存在不如实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对本投诉事项的处理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经本机关核查:****投标文件内核心产品(主要产品)血浆干湿两用解冻仪的技术响应内容不存在负偏离。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作出此处理决定的时间是2026年10月9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如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6个月内向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