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9 17:02:19
****保障局,****医疗机构:
****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病理、眼科、口腔类价格项目及修订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13号),对我市药学、病理、眼科及口腔类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对照国家立项指南要素完善口腔种植及辅助生殖类价格项目,修订 心电监测费 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设立药学类项目10项(附件1),病理类项目28项(附件2),眼科类项目125项(附件3),口腔类项目114项(附件4)。废止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 等60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8)。整合后项目与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9。项目价格构成中所称的 穿刺 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步骤,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操作不可收取相关费用,独立穿刺可按相应治疗价格项目收取。价格项目涉及 复杂 等内涵未尽的表述,除立项指南中已明确的情形外,医院实践中按照 复杂 情形计费的,应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版卫生技术规范、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中的明确定性为前提。口腔类项目满足复杂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算复杂,不同复杂情况不累计叠加收费。病理诊断时,未上传完整病理诊断报告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减收5元;开展病理样本染色检查、原位杂交、切片复制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 病理切片数字化图像 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减收5元;单次检查或复制多张切片的,按次减收不超过15元。病理类项目中,活检费仅适用于单独取活检样本,术中、治疗或检查过程中取活检样本已包含在各学科立项指南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不得按病理类活检费收费。眼科诊疗中,仅提供照明、直接放大成像功能的通用型显微设备,纳入眼科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不再收取 显微镜加收费 。除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其他眼科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口腔诊疗中,医疗机构自行制作设计的包括但不限于矫治器、保持器、运动护齿等个性化产品,采取 产品化 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销售,不再按制作步骤拆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本医疗机构开展错合矫治治疗时,方案设计属诊查治疗应尽事项,不得同时收取设计费。口腔学科中牙槽骨增量手术和牙周植骨按照口腔种植类立项指南中 口腔内植骨费 项目执行计费。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将 药物浓度测定费 等188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 眼压检查费 等130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 病理诊断费 等58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角膜磨镶费 等89个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修订完善部分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要素完善我市口腔种植及辅助生殖类价格项目(附件5、附件6),修订 心电监测费 计价说明,调整 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费 支付类型为乙类,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附件7)。
四、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以及国家、省医保局相关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 零差率 销售,药学类新增价格项目 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同步执行。
五、制定 家庭病床建床费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超声检查、精神治疗、放射治疗及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 家庭病床建床费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0)。
六、有关要求
****中心应对照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向医疗机构和患者讲清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答疑解惑,确保项目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医保局反馈。
附件:1.整合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整合后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整合后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整合后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修订后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修订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整合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0. 家庭病床建床费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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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