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变更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关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此件为项目编号:sz2026-059件的延期申请件。原件因“防****停车场增建新能源充电桩”项目,申请在龙琴路(次干道)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敷设电缆施工,原件已开工并设置施工围挡,但在批准期限内尚未完工,现申请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占用原开挖面积设置施工围挡:20㎡(5m×4m)。
****公司原sz2026-059****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已按挖掘修复费总价的1.5倍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和临时占用费。
(二)本次申请延期占用设置施工围挡费用:根****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220元,具体数额计算:20㎡×11元/㎡.月×1个月=220元(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三、批准施工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25日(共10天),请按照批复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
四、你******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燃气等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公司负责。
五、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建设局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
六、你****支队的复函要求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七、因占用挖掘地段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你公司必须与**中燃****公司(联系人:周工,电话:181****3046)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公司必须在**中燃****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施工,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
八、按照《****委员会关于**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第38号)第八条规定,为保证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将由防****建设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不再由申请人自行修复。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建设局的要求,配合做好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作业前1天和挖掘施工完成前1天要报告防****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覃工,0770-****680),由防****建设局对挖掘情况进行核验合格后再组织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
九、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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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