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持续有效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 ] 6号)、《****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农发〔2025〕69号)和《****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运农发〔2026〕2号)等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 上图入库 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 的工作机制。坚持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 的原则,严格落实《****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 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的规定,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第二章 管护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按照 一项目一办法 的原则,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
(二)逐项目逐设施做好资产移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三)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财政管护资金,保障管护工作顺利开展。
(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五)做好管护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的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职责,确保管护工作落实。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八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各乡镇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创新工程建后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结合土地流转实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委员会),也可以****委员会)确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如果发生新型经营组织变更的情况,****委员会)应及时和新变更的组织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如果发生经营组织撤资的情况,在新的经营组织落实之前,由****委员会)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条 管护主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工作,主要对管护区域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养护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于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问题,按照 谁破坏、谁修复 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于管护主体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由管护主体按程序上报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设施,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管水收益、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对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维修。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办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充分调动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管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齐心合力,共同管护好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 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 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章 管护内容及管护标准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设备,以及项目区标识、公示牌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保持梯田田坎完整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 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完好且无安全隐患,管道出水口无损坏、丢失或管道漏水,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 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内容清晰、长久保存,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范向农田、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二)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三)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四)防范人为破坏农田灌排、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设备;
(五)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行业部门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五章 管护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二十条 应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市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本市实际每年列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用于开展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 但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管护费用不足部分县级财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 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用可用于之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六章 工程设施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和相关农业经营组织进行工程设施移交,确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主体,签订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应将资产列成册,标明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工程分布图等,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管护主体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动态台账,实时更新工程设施损坏、维修、更换等信息。
第七章 管护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管护成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耕地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