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铜峡库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宁夏-吴忠-青铜峡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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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日期 公开方式 所属机构 责任部门 有效性
****宁水审发〔2026〕138号2026-10-17
主动公开****水利厅
有效

****库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6〕138号

******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查审批****库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6年7月9日,水利****事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对随文报送的《****库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库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见附件)。原则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市、****水务局是该项目的建设监管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分别报送**市、****水务局备案。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运行期间,如遇河道整治、堤岸整修维护等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等,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抢险相关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

本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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