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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环卫设备设施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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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公司就**县环卫设备设施更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人******公司所提投诉事项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10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