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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局关于优化调整**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运输局:
根据《****委员会 ****建设厅 ****运输厅 ****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停车场条例》《****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就我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标准优化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收费范围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道路停车泊位,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全天准停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道路停车泊位,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三、收费标准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 收费标准 |
1.收费时段:工作日(7:30-20:00);非工作日(10:00-20:00); 2.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 3.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 4.计时收费单位:元/15分钟。 |
每日收费时段内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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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梯梯次 |
第一阶梯 |
第二阶梯 |
第三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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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时长 |
1小时内 (含1小时) |
1-3小时 (含3小时) |
3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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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区域 收费标准 |
1.5 |
2 |
3 |
58 |
| 非重点区域 收费标准 |
1 |
1.5 |
2 |
24 |
“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并根据泊位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区域”或者“非重点区域”的现场标识。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00-24:00: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07:30:00-20:00:00),非工作日(10:00:00-20:00:00),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15分钟。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15分钟,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四、优惠政策
(一)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停放时间超过15分钟的车辆,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段。
(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机关核发新能源号牌)每日首次进入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优惠。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在非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停放的,每日可享受3次单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一小时)的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优惠。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的,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在非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立即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医院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工作要求
(一)定期优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优化调整工作,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工作开展严格遵循《****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态势及停车需求动态变化,每年组织开展道路停车泊位优化调整。
(二)对停车收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每五年对我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对计费阶梯、计费单位、免费优惠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三)定期公开停车收费收取情况。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内部监管与廉政风险防控。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监督。
(五)规范引导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行为。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巡查管理制度,开展巡查监督,制止、纠正利用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法占用泊位行为,并协助相关单位处置违规收费、私划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投诉,维持泊位使用秩序。做好欠费追缴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泊位使用费的可依法依规追缴。
(六)做好收费路段信息公开。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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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2026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