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云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磷石膏改性剂新材料绿色循环经济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23号)

审批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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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豚****公司****磷石膏改性剂新材料绿色循环经济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23号)
2026-10-20 11:15

**云豚****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磷石膏改性剂新材料绿色循环经济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西源路68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2分32.697秒,北纬22度36分41.856秒。项目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主要分为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生活区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两条生产线:一条26万吨/年磷石膏复合改性剂生产线:年产高品质磷石膏复合改性剂A料(石灰)10万吨、磷石膏复合改性剂B料(石粉)16万吨;一条13万吨/年磷石膏复合改性剂C料(石灰石粉按比例生产的混合产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47.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58%。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投料和破碎废气。项目在投料和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研磨粉尘和混合废气。项目研磨工序与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原料堆存粉尘、成品仓呼吸口逸出粉尘、包装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各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水产生,洗车废水经配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车,厂区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回用于喷淋、洗车等,不得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许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沉淀池淤泥、废吨袋、已检验的样品等进行分类收集后外售或回用于生产,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含油手套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或结构,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垫圈、橡胶减震接头或弹性支架连接等、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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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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