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安全接入网关平台建设项目,预算金额492,087.0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采购方式为校内公开招标。2026年7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8月3日9:00组织开评标。本项目共收到6家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杨小川、刘远全及校外专家宿晓岚组成,李小兰担任评标现场监督人员。
开标结束后进入封闭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公司、******公司、******公司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在技术佐证截图、应答文本表述、版式模板等方面存在高度趋同现象。鉴于现场无法对该疑点作出定性判断,评标委员会决定暂缓中标结果公示,并建议启动专业技术复核程序,全套投标资料予以封存归档备查。
2026年8月3日,****中心依据GB/T 29361 2023《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对三家单位投标文件中使用的图片材料进行电子文件一致性比对。经对三家单位投标图片逐一提取SHA-256、SHA-512哈希值并进行交叉校验,核验确认存在大量哈希值完全一致的功能截图,且应答章节结构、截图编排顺序、文字表述内容均呈现高度趋同特征。上述核验数据及比对报告已归档留存。
2026年8月11日,****委员会成员开展复评,结合第一轮技术核验结果,于8月12日向上述三家单位发出书面问询函,要求其就图片文件哈希值同源、投标文件编制流程等事项限期提交书面说明及举证材料。三家单位回函均****设备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但未能就图片哈希值同源、应答文本高度一致等核心疑点提交图片原始源文件、素材获取凭证、编辑过程记录等实质性佐证材料,亦未能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说明。
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对剩余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同步开展同源比对。经剔除招标文件原文及行业通用公开格式内容后,未发现图片文件同源、文本异常高度一致等情形,可作为本次核查的对照参考。
2026年10月13日14:30,评标委员会在明德楼106开标室组织****公司、******公司、******公司三家单位进行现场问询。经三家单位授权代表现场确认:三家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响应部分的核心内容,****公司工作人员王旭阳通过U盘拷****公司,各公司直接采用该套资料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未独立开展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分析和响应文件编制工作,文件中所用配图亦无法提供有效溯源依据。现场问询过程形成签字确认记录。
经全流程核查,现有证据链尚不足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对三家单位作出 串通投标 的行政违法认定,故本次不作串通投标定性处理。
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但核查已确认三家不同投标人使用同源成套技术应答资料、未独立编制投标技术响应文件的客观事实。该情形直接破坏了本次招标活动所依赖的公平竞争基础,****委员会在技术打分环节所依据的文件材料丧失独立性和可比性,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若继续推进确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流程,将使本次采购活动存在重大程序瑕疵,难以实现采购公正。
对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废标条款 第(三)项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结合上述客观事实,本次采购活动已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已不具备继续依据原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条件。
综合两轮电子数据技术核验、书面问询、****委员会复评的全部材料,依据招标文件废标相关条款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予以废标。废标理由: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客观情形,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篇废标条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废标条件。
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发布项目废标公告,并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本次废标不作串通投标违法认定,不触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条款。所有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均按原缴款渠道全额无息退还,退还情况留痕归档。
项目废标后,如采购任务未取消,将按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重新采购前,对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部分进行优化完善,并在招标公告及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投标人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的义务及违规后果,防范同类情形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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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