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理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供水企业管水到户,保障广大市民饮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与公共服务品质,全面推行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标准化建设、智能化配套、专业化统管。全市**、在建及已完成共有供水设施标准化改造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企业全流程专业化运维管理,推动供水服务延伸,持续提升供水水质,筑牢居民饮水安全防线。

二、基本原则

(一)市级统筹,区级推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建设、智能化配置、移交运维的统一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建立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辖区内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与日常监管工作。

(二)同步建设,智能赋能。**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建及已完成标准化改造项目必须同步配套智慧管控硬件,满足接入市级公共供水智慧管理平台条件,实现设施运行状态可感、可控、可追溯,保障设施建设标准化、运维智能化。

(三)权责清晰,专业运维。明确建设单位、供水企业、业主各方权责边界,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依法移交供水企业,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运维管理,真正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责任到户。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不含**村)范围内**(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在建(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但尚未竣工验收)及已完成标准化改造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的移交与运行管理,不含消防供水设施。

四、组织实施

(一)**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

1.**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并配备智慧管控系统。

2.**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省、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智慧管控设备技术参数应当满足供水企业平台接入标准。

3.**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的供水方式、供水规模、市政供水压力、管材标准、铺设要求、水表安装位置等征询供水单位意见,供水单位应当于十日内予以答复。供水设施建设需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4.**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供水单位不得拖延工期或者擅自增加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除外。

5.**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依法交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

(二)在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

在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宜参照**居民住宅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就项目的供水方式、供水规模、市政供水压力、管材标准、铺设要求、水表安装位置等事项征询供水单位意见。在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依法交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

(三)已完成标准化改造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

已完成标准化改造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的,依法交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

五、设施移交与管理分界

(一)设施移交条件

1.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智慧管控系统联调测试通过,并与供水企业市级智慧管理平台对接;水质水压符合相关标准;建设资料以及用户信息等资料齐全,包含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全套竣工图纸、施工及隐蔽工程记录、设备材料清单、竣工验收及专项检测资料等。

2.共有供水泵房供水设施、用电设施和房屋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泵房供水设施应符合《**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电气配电、自控安防等配套设施应配置齐全、运行稳定,满足智慧管控与不间断供水运维要求;三是泵房建构筑物墙体、地面、顶板无渗漏、破损、返潮问题,严禁设置地埋式生活储水箱。

3.生活供水与消防供水系统完全物理分离,管路无连通、无交叉混用。

4.全部计量水表安装规范,不存在遮挡、私换、私改表位等情形,满足检修作业、远传抄表等要求。

5.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维前,水费全部结清,无权属纠纷。

(二)移交流程

1.申请移交:****委员会代表业主向供水企业提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书面申请;****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代为提出移交申请;****委员会,也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以下统一简称为业主方)。供水企业在收到移交申请后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移交条件要求的,业主方按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后,办理移交手续。未通过供水企业现场查验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须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经现场查验通过后办理移交相关手续。

2.协议签订: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业主方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在居民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3.资料移交:业主方移交设施基础资料、设备运行台账、智慧管控设备技术文档等供水企业运维所需要的必要资料。

4.供水单位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移交管理协议约定办理设施接收工作,并报备所在辖区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施管理分界

1.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范围包括从小区贸易结算总表至供水用户终端水表(含)之间的供水管道、水箱(池)、水泵、阀门、压力容器、消毒设备、水质水压监测、安防监控及泵房内附属设施。

2.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实施统一维护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完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按要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

3.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关共有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责任。

4.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负责所在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周边的安全保障、环境卫生,履行日常巡检义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5.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所在小区按原渠道纳入小区公用水电费收取。

6.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的,小区贸易结算总表和户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且公共用水委托供水单位分摊的,供水单位应当按收费周期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分摊水量、分摊金额等情况。

六、部门职责

1.****园林局:作为全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建设、移交与运维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工作;监督供水企业落实专业化运维主体责任。

2.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财政相关支持政策。

3.市住建局:负责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设计、施工与验收;未移交供水单位管养的,督促物业做好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的维护管养。

4.市发改委:负责开展供水企业成本监审,规范供水价格行为。

5.市卫健委:负责我市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负责供水设施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负责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

6.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的宣传引导、协调推进与矛盾化解;配合做好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日常监管与群众诉求处置工作。

7.供水企业:作为接管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参与**、在建及计划实施标准化改造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项目的设计技术审查、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基本档案;制定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定期开展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及安全相关培训;按照要求对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进行管养维护;确保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供水安全;接受城市供水、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负责建设并运维市级居民住宅共有供水智慧管理平台,制定统一数据接入标准。

七、资金保障

1.**、在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含配套智慧管控系统)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通过水价统一核算回收,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额外供水费用。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20
意见征集
厦门市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实施意见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