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服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竞争性谈判]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服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10-20】
****2026年10月20日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服务结果公示

一、项目名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服务
二、项目类别:服务类
三、项目编号:
四、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五、成交金额: 321782.18(不含税)
六、成交供应商: ****
七、分包商(如有):无
八、成交内容: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以下简称“招标人”)位于**省**市**县,现有燃煤锅炉2台,总蒸发量2300t/h,承担区域供热及发电任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及《**省2026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招标人已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建设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现拟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咨询机构(具有监测资质或可委托具有监测的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按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要求,开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全流程评估监测,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二)评估监测范围
本次评估监测范围涵盖招标人全部在用燃煤锅炉及配套的储运、制备、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有组织排放:锅炉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安装动力除尘装置的一般排放口;
2.无组织排放: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协同处置等环节;
3.清洁运输:进出厂物料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
4.监测监控设施:CEMS、DCS、高清视频监控、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三)锅炉基本信息
序号 锅炉类型 规模(t/h) 用途 脱硫工艺 脱硝工艺 除尘工艺
1 煤粉炉 1150 热电联产 石灰石石膏法 SCR(精准喷氨) 超净电袋复合除尘
2 煤粉炉 1150 热电联产 石灰石石膏法 SCR(精准喷氨) 超净电袋复合除尘
二、技术依据
投标人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应严格依据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
2.《****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6.《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7.《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
8.国家及**省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策文件。
三、评估监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资料审查与现场勘查
1.资料审查: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以下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现场勘查: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等);
(2)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碳排放违法违规行为、自行监测弄虚作假情况;
(3)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4)生产装备、燃料使用和运输情况;
(5)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
(6)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7)环境管理基本情况(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等);
(8)脱硫脱硝药剂检测分析报告或MSDS(如使用不明成分复合药剂);
(9)脱硫脱硝固体废物属性及处置方式记录。
2.现场勘查:资料审查通过后,投标人应组织现场勘查,核查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与锅炉使用相关的燃料及物料运输情况、相关台账等,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书面提出整改建议,待招标人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二)有组织排放评估监测
1.治理设施可达性评估:
评估污染物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措施和除尘、脱硫、脱硝治理技术的可达性、符合性;
采用氧化原理脱硝工艺的,需配套吸收及处理装置,除监测可过滤颗粒物(FPM)外,还应监测可凝结颗粒物(CPM);开展一个生产周期的氮去向及其平衡分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直接监测二氧化氮浓度;监测分析结果应满足:废气中不含有强氧化性物质,FPM与CPM的质量浓度之和不高于10mg/m3,且原烟气中氮总量扣除脱硝系统捕集的氮总量后,计算得到标态下氮氧化物质量浓度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2.药剂及固废管理核查:
使用不明成分复合脱硫、脱硝剂的,应核查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明确相关原理及药剂成分,药剂留样一年备查;有脱硫脱硝固体废物产生的,应明确其固体废物属性及处置方式,核查产生、利用和处置量记录;废液经处理后外排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3.CEMS核查:
核查CEMS安装点位是否满足要求;核查CEMS安装、调试、运行是否满足HJ 75—2017等要求;核查CEMS是否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否达95%以上;核查CEMS设备是否具有不当干预监测的功能;核查站房内和采样平台CEMS监测点位是否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监控范围及相关技术参数是否满足要求。
4.DCS核查:
核查DCS安装点位是否满足要求;核查DCS是否接入锅炉生产及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参数;核查DCS是否实现实时显示和控制、回溯历史记录等功能,任意参数曲线可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5.自行监测核查:
核查招标人是否按照HJ 819、HJ 820、排污许可证规定等开展自行监测。
6.现场手工监测:
编制监测方案,对污染源污染物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现场手工监测断面、监测孔和工作平台应符合HJ 1405—2024相关要求;主要排放口有组织排放现场手工监测不少于2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并保证至少有9个实际样品;颗粒物至少采集3个实际样品;监测期间,招标人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按照废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开展CEMS现场比对;监测分析方法采用技术指南所列方法标准。
7.达标分析:
根据手工监测、CEMS安装运维情况、CEMS监测结果及自行监测数据,对照技术指南排放指标限值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等进行达标分析;评价有组织排放是否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核查:
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源名称及点位、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核查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
2.控制措施符合性评估:
对照技术指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控制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符合性;
无组织排放源设置集气罩的,控制风速应达到《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要求。
3.控制设施有效性评估:
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数据、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数据、生产设施运行数据等,评估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及治理效果;依据厂内无组织排放源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视频监控设施等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合理性。
4.现场核查要求:
燃料、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储存点及输送落料点、制煤车间等区域无可见粉尘外逸;氨水储罐区域无明显异味;厂区整洁无积尘。
(四)清洁运输符合性评估
1.清洁运输比例核算:
调取近三个月(正常生产天数比例不低于70%)进出企业与燃煤锅炉生产相关的所有燃料、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总运输量;调取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按照公式 η = A/B × 100% 计算进出企业清洁运输比例;核查清洁运输比例是否满足要求(≥80%)。
2.运输车辆排放阶段核查:
根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燃煤锅炉相关物料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的情况;核查达不到清洁运输比例80%的部分是否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其他部分是否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开展燃煤锅炉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符合性分析,核查是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3.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核查:
核查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覆盖所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的出入口;核查是否具备照片采集、视频监控、车辆信息采集和管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核查是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核查进出厂车辆信息历史记录保存周期是否不少于24个月,历史视频保存周期是否不少于12个月。
4.电子台账核查:
核查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是否完整,参数是否满足技术指南要求;核查车辆进出厂历史记录电子台账、厂内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电子台账是否建立并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核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按照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完成编码登记。
5.运输基础台账核查:
核查进出企业与燃煤锅炉使用相关的燃料、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运输基础台账;
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等记录台账,管状带式输送及皮带通廊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计量仓或皮带秤记录台账。
6.异常情况核查:
核查是否存在采用中途更换车头、套牌等方式的情况,存在此类情况的评定为不符合要求。
(五)评估监测报告编制
投标人应根据评估监测结果编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近一个周期年燃料使用和运输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环境管理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近三年有无碳排放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有无自行监测弄虚作假情况、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质量及执行情况等);
2.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评估;
3.有组织排放监测方案;
4.无组织排放源清单;
5.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
6.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
7.清洁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
8.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
附件:锅炉平面布置图、燃料和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运输路线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CEMS监测比对报告、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控制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六)评定方法
投标人应按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规定的评定方法,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
投标人严格按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规定的监测项目及频次开展监测。
五、评估监测程序
投标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1.第一阶段:资料审查与现场勘查
审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展现场勘查;
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进入现场评估监测阶段;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书面提出整改建议,待整改完善后再开展。
2.第二阶段:现场评估监测
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
清洁运输符合性评估;
CEMS现场比对;
DCS运行数据核查。
3.第三阶段: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
4.第四阶段:报告提交与后续服务
提交正式评估监测报告(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
协助招标人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协助招标人完成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
****生态环境厅报送工作;
协助招标人向社会公开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
六、技术团队要求
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监测方案:投标人应编制详细的监测方案,经招标人确认后实施;
2.仪器校准:所有监测仪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
3.平行样: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平行样,平行样数量应满足质控要求;
4.空白样: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空白样;
5.数据审核:监测数据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6.CEMS比对:严格按照HJ 75—2017要求开展CEMS现场比对;
7.质量保证体系:投标****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8.数据保存:所有原始监测记录、校准记录、质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并移交至招标人。
八、安全与环保要求
1.投标人进入招标人厂区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招标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环保管理规定;
2.投标人应制**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3.投标人应遵守招标人的生产调度安排,不得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4.投标人在现场监测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5.投标人应妥善处理监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污染环境。
九、工期要求
1.资料审查与现场勘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评估监测: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评估监测报告编制:现场评估监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初稿;
4.报告修改与正式提交:招标人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报告;
5.后续服务:协助招标人完成报送、核查等工作,直至招标人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公示。
十、成果提交
1.《****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报告》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
2.《****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报告》应包含:监测原始记录、校准记录、质控记录等附件资料;CEMS监测比对报告;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控制现场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清洁运输评估相关台账及计算过程;评估监测结论及建议。
十一、验收标准
1.评估监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结论明确;
2.评估监测程序符合《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3.监测分析方法符合《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要求;
4.评估监测报告通过招标人组织的专家评审;
5.评估监测报告通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
6.****生态环境厅并完成公示。
十二、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保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投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应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核查;
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团队成员及分工;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5.本技术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113****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执行;
6.本技术要求解释权属****。
九、采购人:****
十、公示期:2026年10月20日 16时00分 - 2026年10月23日 12时00分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采购人电话:0374---****077 监督电话:0374---****063
采购人地址:**省**市**县公明路与平禹铁路交汇处以西600米****。
招标进度跟踪
2026-10-20
中标通知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服务结果公告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