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智慧物流实训基地设备采购(GXZC2026-G1-003004-ZXGJ)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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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漕溪路250号**大楼A904室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韩亚楠 电话: 021-****3915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4****公司以邮寄原件形式送达的********基地设备采购(****)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库资深评审专家协助处理该质疑,经采购人同意,现结合专家的意见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主观分合计52分,占比高达52%,且阶梯式打分规则不清晰、不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不属于标准化成品采购,是包含物流机器人、软件系统、安装部署与教学****基地建设项目。为保障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实施团队方案。同时,本项目价格分设置为3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 条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中的主观评分项分别为:“2.技术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分”两项,合计29分;“3.商务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分”“实施团队方案分”两项,合计23分。本项目“技术分”两项评分项及“商务分”两项评分项的评标标准中,已列明具体评审因素,各评分项的评审标准划分为一档到四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区分;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例,该评分项已对评审因素做出量化设置,明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背景、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机构安排、人员配置、实施进度规划、项目建设布局图、项目建设布电布线图、软件技术方案、进度控制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应急管理预案、项目风险管理措施、项目实施保障体系等”,上述评审因素被划分为一至四档,各档位已完成对应细化量化,每一档都设置了要素完整性的硬性门槛,并非完全无依据的主观打分。招标文件同时明确,各档位评审的判断依据为投标文件的书面响应内容,****委员会独立评审,评标全过程留痕,专家对打分结果承担评审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信息化类或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贵公司所质疑的“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信息化类或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属于评审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不构成投标否决条件,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本项目采购包含物流机器人、悬挂机器人、潜伏式AGV等自动化设备的供货、现场安装、硬件调试,以及仓储管理软件与大数据系统的软硬件联调;项目大量工作围绕机器人机电硬件、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调试开展,核心技术方向为机电与信息化领域。本次设置的信息化类、机电类中级职称属于大类职称,未限定具体细分专业,范围已足够宽泛,且与项目核心实施内容直接相关,该评审因素的设置有利于保障项目落地,与投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要求授课培训讲师‘持有对应产品原厂有效专业技术认证’,认证条件不明确、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厂商。

质疑事项3答复:贵公司质疑的“要求授课培训讲师持有对应产品原厂有效专业技术认证”属于评审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不构成投标否决条件,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该要求中的“对应产品”专指本项目需要开展实训授课的产品,并不指向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也不限定具体认证证书名称与固定格式。市场上任意厂家生产的产品均适用本评审规则,由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报品牌,只要是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需开展实训授课的产品,提供该产品生产厂家认可并出具的培训技术认证证明材料即可。此处的“原厂”并非招标文件预先指定某一家厂商,而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主选择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同投标人可自主选用任意品牌产品,认证随投标人自身所投产品匹配,不存在预先锁定某一品牌、特定厂商的情况,也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标书代写

本项目****基地设备采购,集成了AGV机器人、悬挂机器人、仓储管理、大数据分析等多类软硬件,整体技术性强、设备结构复杂。授课讲师需要熟悉所投实训设备的底层逻辑、故障排查方法与实操教学内容,原厂针对自身产品出具的技术培训认证,能够证明讲师已完成对应产品的技术培训,该评审因素的设置直接关联培训服务的履约质量,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与履约需要。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不成立。

但采购人出于采购后期管理、防范后续纠纷的考虑,已对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已发布的更改公告(二)。

四、质疑事项4:远程演示仅设置4条内容却占16分,分值占比过高,属于与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重复评审,且与技术参数评审要求不匹配。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需演示的技术参数并未要求另行提供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存在与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重复评审的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针对涉及演示加分的条款,已列明具体的演示要求与演示内容,且4条演示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所采购标的名称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4个演示点相互独立,每个演示点占4分,完成一项得对应分值,未完成不得分,评分标准客观清晰,无模糊主观描述,评分规则完全量化。同时,演示内容选取的是本项目软件系统与教学关联最核心的功能,****基地的教学使用效果,分值设置与内容的重要程度相匹配。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本项目此前已进行过一次招标,原中标人正在行政复议,采购活动存在重大程序争议,应当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行政复议结果明确后再行开展。

质疑事项5答复:该质疑事项与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没有关联性。标书代写

两次招****政府采购程序,本次招标发布了全新的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采购流程独立完整;本次行政复议仅针对前一次招标活动开展审查,对应的法律关系与本次招标无关。

本项目未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暂停采购活动的任何书面通知。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5不成立。

但采购人出于采购后期管理、防范后续纠纷的考虑,已对本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已发布的更改公告(二)。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5均不成立,且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单位对该质疑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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