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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82MA278H7X1D | 建设单位法人:许建峰 |
| 洪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市新坝镇宜禾路1888号 |
| 聚氨酯夹芯板加工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5-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24-C30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9.760278 纬度: 32.23222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16 |
| 扬环审〔2025〕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82MA278H7X1D001X |
| 2026-09-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82MA278H7X1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82MA278H7X1D | 验收监测单位:**迈****公司 |
| 913********668839K | 竣工时间:2026-07-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bbs.****.com/ |
|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聚氨酯夹芯板加工制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位于**市新坝镇宜禾路1888号(**村)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聚氨酯夹芯板加工制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目位于**市新坝镇宜禾路1888号(**村)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聚氨酯岩棉夹芯板40000米/年、聚氨酯玻璃棉夹芯板18000米/年 | 实际建设情况:聚氨酯岩棉夹芯板40000米/年、聚氨酯玻璃棉夹芯板18000米/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切割、发泡胶合、覆合、切割打包 | 实际建设情况:切割、发泡胶合、覆合、打包 |
| 板材切割和弯角成型设备未购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尾水排至长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三)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 (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割粉尘(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发泡胶合、覆合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MDI排放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9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MDI暂无无组织排放标准,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尾水排至长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三)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 (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割粉尘(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发泡胶合、覆合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MDI排放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9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MDI暂无无组织排放标准,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 板材切割未建设,未配套布袋除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62 | 0.0162 | 0 | 0 | 0.016 | 0.016 | |
| 0 | 0.0079 | 0.081 | 0 | 0 | 0.008 | 0.008 | |
| 0 | 0 | 0.0073 | 0 | 0 | 0 | 0 | |
| 0 | 0.0001 | 0.0013 | 0 | 0 | 0 | 0 | |
| 0 | 0.0002 | 0.0113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384 | 0.057 | 0 | 0 | 0.038 | 0.038 | / |
| 0 | 0.0288 | 0.056 | 0 | 0 | 0.029 | 0.029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深度处理。 | 2026年8月28日-8月29日期间对该项目生活污水总排口进行监测,生活污水排口pH值范围为6.8~7.1,COD、SS、氨氮、总氮、总磷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49mg/L、27mg/L、0.124mg/L、1.5mg/L、0.47mg/L,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 |
| 1 | 布袋除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 本项目切割分条废气由单独废气管道接入末端“脉冲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DA001中的颗粒物两日平均小时最大排放浓度为1.7mg/m3、速率为0.016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周界浓度最高值为0.408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 |
| 2 | 二级活性炭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和表9限值标准 | 发泡胶合、覆合废气则单独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 DA002中的NMHC两日平均小时最大排放浓度为1.13mg/m3、速率为0.012kg/h,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周界浓度最高值为0.92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房外1h平均浓度最高值为1.58mg/m3,符合**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本项目的噪声主要为车间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了以下治理措施:①高噪声设备安装了减振垫片;②加强运营管理,对设备定期保养,确保各设备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③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 2026年9月2日-9月3日期间,昼间厂界噪声监测值范围54.1dB(A)~55.6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1 |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项目营运期间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废岩棉/珍珠棉边角料、板材边角料、废布袋、原料空桶、废矿物油及桶、废活性炭。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原料空桶、废矿物油及桶、废活性炭委托****处置;废岩棉/珍珠棉边角料、板材边角料、废布袋外售**市兴****收购站。目前已配套建成危废暂存库1座5m2,已按《**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对各类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分区贮存并张贴危废识别标签,仓库内建设均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厂内一般固废贮存场所符合防风、防雨、防渗漏等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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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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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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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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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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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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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