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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蒲仟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蒲仟仟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4461.53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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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