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有关采购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采购等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药店。
(二)产品范围。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附件1)、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2)、**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附件3)。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采购、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10月28日起执行,**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11月1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成药联盟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不超过1年。**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可视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采购药品。各地要切实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督导,确保中选结果平稳有序落地。
1.采购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医药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自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的第3个月起,各地要组织对本区域医药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药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
2.供应情况。对于存在以下情形:(1)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协议、不能保障稳定供应的;(2)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组织本地专家研判不符合《采购文件》等要求的;(3)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企业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4)其他不能保障供应以及存在质量等问题。要及时约谈督导;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书面上报省级医保部门。
(二)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成药联盟采购
1.优化集采药品使用考核。各地要强化医药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其他**中成药联采批次可参照执行。
2.加强结果执行监测督导。各地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及时掌握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药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各地收到中选药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同级药监部门反馈并妥善处置。
(三)**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药品
1.在采购周期内,国家或**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本次药品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或**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含续约)。
2.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际联盟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申请实行价格联动。中选企业的同竞价组所有中选规格均应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
3.在联动采购品种范围内但未申报参加本次联动采购的药品、申报但未中选的药品和流标的药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其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测。省级集采的原中选企业未参加本次联动采购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相关规格包装,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和我省药品挂网规则进行价格治理。
四、配套政策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及相关采购文件执行。
附件:1.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docx
2.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docx
****保障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