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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委医政股反映,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联系电话:0794-****712。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项目:新增血液透析机
医疗机构变更后透析机:22台
特此公告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