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审环评字〔2026〕17号关于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骨化三醇口服溶液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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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骨化三醇口服溶液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骨化三醇口服溶液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为改建项目,地址位于高新片区工业大道1号,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1°18′42.907″,北纬23°31′48.986″。项目总投资约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4万元,占总投资的4.8%。

本项目在企业厂区西北面现有11#号综合液体制剂车间中**建设一条骨化三醇口服溶液生产线,年产骨化三醇口服溶液1100万支。改造企业厂区东南****中心1层原防护服纺****实验室,对企业相关产品和原辅料进行检验,建成后可实现年微生物(含成品、验证等)10000批次检验,年无菌(含成品、验证等)2000批次检验。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2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和“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基地—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类别,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三****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骨化三醇口服溶液生产线产生的少量粉尘经抽风系统处理后排出车间。****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和紫外灭菌装置处理后排放。酒精喷淋机消毒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物经抽****实验室。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主要产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确保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骨化三醇口服溶液生产线废包装物暂存至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理。****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少量废弃培养基经过生物安全柜灭菌后细菌活性已经得到灭活,不具危险性,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随着设备清洗****处理站处理。****实验室废包装物暂存至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理。

危险废物:****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废弃药品和其他废包装物(药品包装物、培养基包装瓶、废弃集菌器、消毒剂包装物)等,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完善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特****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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