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递交的《****泡沫合金电极材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泡沫合金电极材料项目(项目代码:****)为改建项目(重新报批),位于高新片区二号路1号3#厂房,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50.988″,北纬23°32′27.931″。项目总投资为1800万元,环保投资为178万元,占总投资的9.89%。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6亩,建筑面积约6000m2,其中改造现有厂房约5600m2,利用现有厂房及基础设施约400m2。建设合金电沉积、刻蚀、退火等生产和试验设备及辅助设施、厂房的改造和建设,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合金电极材料100万m2。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类别,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含镍污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由车间排放口(设置镍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排出中和池,调节pH值后,确保尾水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满足****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厂区排放口排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水排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酸性废气喷淋塔喷淋废水、碱性废气喷淋塔喷淋废水及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氧化还原烧结废气经收集至高温催化多孔泡沫金属过滤层处理后通过3#厂房一楼1根29.7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氮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酸性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9.7m排气筒(DA005)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碱性废气经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9.7m排气筒(DA006)排放,氨、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项目剪切边角料外售废弃物资回收单位处置,未粘附危险化学品的****收购站,纯水制备废滤芯交由相关单位处理、废氢氧化钠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槽液、废槽渣、电沉积生产线废滤芯、污水处理站污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高温催化多孔泡沫金属过滤层收集的粉尘、废刻蚀液、钝化液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完善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原《关于****三维电极基板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粤桂审环评字〔2024〕1号)文失效。
粤桂**特****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