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工业园大展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 孙得膑
委托代理人: 刘雪林 电话: 183****8319
贵公司递交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标项四”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0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采购需求进行了响应且无偏离。同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的佐证资料。在质疑期间,中标供应商********公司的复函中称:本项完全能满足,并提供了佐证资料。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投标供应商本身。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诚信作出任何限制性要求。
综上所述,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此项业绩要求。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在2026年09月28日发布的中标公告中同时公布了中标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及报价等相关信息(详见中标公告及其附件),相关网站均可查询。对于开标记录表的相关问题,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进行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有效。资格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通过。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为国产设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超出法定必要范围的限制性条款,强制要求国产设备提供厂家项目授权,属于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设备厂家授权设置为投标资格、实质性响应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公司的复函中提供了气动呼吸机(**易世恒、SH200)和多参数监护仪(**康如来KRL-HY10OR/1)合法渠道货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承诺提供原厂质保,无需另行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
综上所述,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
2026年10月20日
附件信息:
标项4附件.zip (3.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