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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中所核定的材料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由此工程造成的损失或环保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变更为“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中所核定的材料按合同规定均由乙方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商品,所采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预算书的要求或得到甲方认可。用于本合同规定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商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若乙方提供的材料、商品,如不符合质量环保要求或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预算书有差异的(双方认可的除外),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爱惜原材料,精打细算,如因故意或技术原因造成原材料的浪费、短少由乙方负责赔偿。”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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