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
根据采购需求管理有关规定,****医院的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需求公示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联系人:陈军晓
联系方式:****7762
| 序号 |
采购标的 |
质量技术标准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预算金额 |
交付(实施)时间 |
采购方式 |
备注 |
| 一 |
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
(或为“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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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
符合GB/T 19668.1-2014及相关现行监理规范,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信息安全、合同履行及验收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完整的监理过程记录、阶段报告及验收意见。 |
年 |
3 |
234 |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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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要求 |
一、项目背景介绍 随着医院信息化建设规模增长,项目类型、技术架构和参与单位日趋复杂。为规范项目管理,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变更和安全风险,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益,拟采购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二、功能目标 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对医院纳入监理范围的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及付款、变更和安全控制,并开展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 督促承建单位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经确认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完成建设,及时发现问题、预警风险、跟踪整改,并为项目付款和验收提供客观的监理意见。标书代写 三、适用标准 GB/T 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1部分:总则》; GB/T 19668.2-2017《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2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3-2017《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3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涉及运行维护项目时适用; GB/T 19668.4-2017《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4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 GB/T 19668.5-2018《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6-2019《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6部分: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 相关标准如有更新,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 四、服务要求 4.1服务范围 4.1.1服务对象为合同期内采购人实际实施并明确纳入监理范围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4.1.2单个项目监理服务原则上覆盖被监理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启动准备、方案审查、实施建设、试运行、验收及资料归档等阶段。 4.1.3监理范围包括应用系统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接口对接、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服务器及终端设备、数据库、数据迁移、****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内容。 4.2 项目启动及方案审查 监理单位应根据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开展以下工作: 4.2.1熟悉项目采购文件、建设合同、建设内容及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及项目关键节点;标书代写 4.2.2编制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质量、进度、变更及验收等监理措施; 4.2.3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需求及设计文件、系统集成方案以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4.2.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接口对接、数据迁移、系统切换、备份恢复、应急回退、测试、培训、试运行及验收等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4.2.5对方案中存在的遗漏、冲突、风险或与合同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监理意见。 4.3 项目实施监理 4.3.1监督承建单位按照合同、经确认的方案及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实施; 4.3.2核查承建单位实际投入人员、软硬件设备、软件授权及相关**与合同或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4.3.3对设备到货、安装部署、系统配置、接口联调、数据迁移、系统切换及上线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见证、检查或抽查; 4.3.4检查项目实施、配置、调试、测试、培训、迁移和上线等过程记录; 4.3.5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度偏差、安全隐患及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事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处理结果; 4.3.6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需求、范围、配置、工期及费用变更进行审核,分析其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并提出监理意见; 4.3.7根据合同付款节点,对项目实际完成内容、工作量及相关付款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应意见。 4.4 关键业务及安全监理 4.4.1****医院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迁移、系统切换、割接和上线实施,监理单位应重点审查业务影响、实施时间窗口、数据备份、应急处置及回退措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必要的现场见证。 4.4.2对涉及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项目,应检查账号权限、安全配置、漏洞整改、日志审计、备份恢复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5 试运行及验收配合 4.5.1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试运行、初验及终验方案,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条件; 4.5.2根据项目特点,对功能、性能、接口、安全、数据迁移及备份恢复等测试结果进行审核、见证或抽查; 4.5.3检查项目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软件授权及相关交付成果是否完整; 4.5.4参加项目初验、终验及相关专项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核整改情况; 4.5.5项目完成后形成监理总结或最终监理报告,并配合采购人完成项目资料归档。 4.6 项目协调及过程管理 4.6.1根据项目需要参加项目例会、专题协调会及问题分析会,协助采购人协调承建单位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4.6.2对可能影响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或正常业务运行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6.3跟踪承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履约偏差及争议事项提出监理意见; 4.6.4建立项目问题、风险、变更等管理记录,确保重要监理事项有据可查。 4.7 人员配置 ★4.7.1 监理单位应为本项目配置项目负责人1名,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监理人员,项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人。投标时应提供拟派人员与投标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 4.7.2 项目团队专****医院信息化项目监理需要,覆盖项目管理、软件及系统集成、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或数据库等相关专业方向。 ▲4.7.3 项目负责人及至少1名专业****医院信息化项目监理经验或信息化项目管理经验。投标时应提供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关键页、项目人员配置材料、验收材料等;相关合同未体现人员姓名的,应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参与该项目的其他材料。 ▲4.7.4 为保障多项目并行实施时的服务能力,投标人除3名项目核心团队人员外,另配置不少于2名备选专业人员。投标人应提供备选人员名单、劳动关系证明及能够体现其具备完成本项目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4.7.5 项目核心团队及实际投入项目服务的备选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确需调整的,替换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不得低于原人员,且不得降低投标承诺的整体服务能力和人员配置水平。 4.8 服务响应 ★4.8.1 对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医院业务连续性影响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并向采购人预警,并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理意见。 4.8.2 一般问题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3 ****医院重要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及应急处置等特殊工作,应根据项目实际安排提供必要的非工作时间配合。 4.9 独立性要求 ★4.9.1 监理单位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与被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设备供货、项目实施或独立第三方测评等工作。 五、验收标准方法 5.1 验收依据 依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本项目服务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标书代写 5.2 验收方式 采取过程检查与年度履约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采购人可结合各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对监理人员履职、关键节点参与及监理成果提交情况进行过程检查;年度合同服务期满后,对本年度监理服务整体履约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5.3 验收标准 监理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验收可判定为合格: 1.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年度纳入监理范围的信息化项目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符合合同约定; 3.关键监理事项有相应审核、检查、见证或处理记录; 4.发现的问题、风险及变更事项有记录、有意见、有跟踪; 5.应提交的监理成果资料齐全,内容真实、完整、结论明确; 6.服务响应、资料归档及其他履约事项符合合同约定。 5.4 验收结果及整改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补充或完善。整改完成并经采购人确认符合要求的,验收结果为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履约问题的,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被监理项目因承建单位或其他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延期、整改等情况的,应结合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督、预警、报告、协调及跟踪等职责综合判定监理服务履约情况。 六、交货清单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形成并提交必要的监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方案; 2.项目方案及重要技术文件审核意见; 3.会议纪要、监理记录及阶段性报告; 4.问题整改、风险预警及变更审核记录; 5.设备到货、关键节点见证及相关检查记录; 6.项目付款条件及工作量核查意见; 7.初验、终验相关监理意见; 8.监理总结报告或最终监理报告; 9.与监理职责相关且为项目管理、验收、审计或资料归档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具体交付成果根据各信息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确定。监理资料应与实际监理过程一致,内容真实、完整、结论明确,并满足项目验收及资料归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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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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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要求 |
★一、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本项目计划服务周期为3年,按年度签订合同,每个合同期为1年。第二、第三年度合同的签订以当年度预算落实及上一年度履约验收合格为前提。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及实际纳入监理范围的信息化项目实施地点。 3.交货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监理服务。涉及设备到货、重要系统实施、数据迁移、系统切换上线、初验、终验等关键节点时,应按照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现场监理服务。 二、售后服务 1.监理单位应在合同服务期内持续提供与实际纳入监理范围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服务。 2.年度合同结束前,监理单位应做好尚未结束项目的资料整理及工作衔接。因监理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已提交监理成果存在遗漏或错误的,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补充或修正。 ★三、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1.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保密管理规定,对履约过程中接触的业务数据、技术资料、系统配置、账号信息、接口资料、源代码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留存、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3.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报告、监理记录及其他受委托形成的监理成果,其使用权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执行;涉及第三方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不改变其原有权属。 4.合同结束或采购人要求时,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移交、返还或销毁。 ★四、付款及结算方式 4.1计费方式 4.1.1本项目采用统一综合监理服务费率报价。投标人应报出统一监理服务费率。中标监理服务费率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4.1.2单个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单个项目监理服务费=经采购人确认的实际纳入监理范围的项目合同金额×中标监理服务费率。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金额调整的,以经采购人确认的调整后金额作为最终计费依据。 4.1.3投标报价应包括****服务所需的人员、管理、现场服务、交通、通信、资料制作、税费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4.2结算方式 4.2.1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4.2.2本项目三年预算总额不超过234万元,各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78万元。 4.2.3监理服务费原则上根据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及中标监理服务费率据实结算。监理单位提交结算申请、相应监理成果、验收报告及采购人要求的结算资料。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及发票并审核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采购人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五、合同履约要求 有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具体按照《物资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版)》中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要求拟制,有特殊要求的可进一步明确。允许合同分包的,应当明确范围和比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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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要求 |
公开招标,选取一家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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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1.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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