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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2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0-****109****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通讯地址:**县**路 邮编336600
| 项目名称 | ****年产2000吨中药丸剂及糖浆剂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工业园区(**)丹桂路****厂区内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批复时间 | 2026年7月23日 |
| 批复文号 | 分环审字〔2026〕11号 |
| 批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