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分房屋(中**路11号、仙林大厦101、102室及仙林大厦1楼大厅部分区域)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2019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27 |
| 出租底价 |
****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于小姐、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0571-****559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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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分房屋(中**路11号、仙林大厦101、102室及仙林大厦1楼大厅部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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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中**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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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字第****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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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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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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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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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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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为****分房屋(中**路11号、仙林大厦101、102室及仙林大厦1楼大厅部分区域),租赁面积共计为668.01㎡,其中中**路11号证载面积为507.17㎡ ,另有仙林大厦101、102室及仙林大厦1楼大厅ATM机区域为无证面积约160.84㎡ , 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中**路11号租赁房屋不动产附记所示为商品房,规划批建为商业用房。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至2026年10月30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本次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尚未注销,****银行总行营业部 ,抵押期限为2021年4月至2036年4月 。 5、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次租赁房屋由****公司运营管理,出租方****公司据此对本次交易标的公开交易。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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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668.01(证载面积为507.17㎡、无证面积约16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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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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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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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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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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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48.5万元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严禁经营娱乐、民宿、棋牌、公寓、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及其他扰民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在《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中**路11号租赁房屋不动产附记所示为商品房,规划批建为商业用房。租赁房屋内另有部分无证面积约160.84平方米供承租方使用,如因消肪、卫生等原因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赔偿,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相方追究违约责任或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意向承租方应对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和权属资料可能对后续经营开展、获得一切行政审批许可等可能的不利影响作充分了解和预判,包括不能获得既定开设审批、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证、无法作为工商登记地址等风险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成交后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承租方已实地踏勘了该租赁房屋,对房屋的内外建筑结构、房屋质量、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围墙边界、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区域规划及相邻关系等现状均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并无异议。 (6)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经营或联营。 (7)承租方自行咨询改造装修和证照审批事宜,独自承担不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及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后续因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业的风险,出租方对消防审查和证照审批给与支持和配合。 (8)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的交付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样本)为准。 (9)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若因意向承租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意向承租方同意杭交所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承诺直接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3、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按租金累计的1%计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①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第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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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134****8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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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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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4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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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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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杭交所根据出租方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交易双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杭交所及经纪会员无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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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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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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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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