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盛世****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盛世****公司
所 在 地:**省**
债权总额:46,359,847.31元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9月20日,债权总额为46,359,847.31元,其中本金21,997,666.67
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24,362,180.64元,其他费用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9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盛世****公司 |
21,997,666.67 |
24,362,180.64 |
0 |
46,359,847.31 |
已诉 |
抵押:罗万东提供的位于**市环西路剑水一号A栋12层1号、**市环西路剑水一号A栋13层1号、**市剑江中路大十字匀中大厦2层30B-1号、**市**路35号现代城香榭丽舍街1层43号、**市**路35号现代城巴黎大道1层23号、**市**路35 号现代城香榭丽舍街1层42号、**市**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2栋1单元28层2802号、**市**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2栋1单元28层2803号、**市**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2栋1单元28层2805号不动产。 质押:**盛世****公司,其对**市“匀山樾(原匀山水都)一号商住楼”项目工程款应收账款权益; 保证:**盛世****公司、**金****公司、**县****公司、**市乾通****公司、**市东发废旧****公司、黔南州鑫诚****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酒店****公司、罗万东、罗万蓉、杨春妹、刘**、刘弟勇。连带责任保证。 |
| 合计 |
21,997,666.67 |
24,362,180.64 |
0 |
46,359,847.31 |
二、诉执情况
该债权经(2026)黔 2701 民初 2412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1.(2026)黔 2701 民初 2412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盛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 997 666.67 元及利息、 罚息、 复 利按239********000767 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的约定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位于**市环西路剑水一号 A栋12层1号匀房权证**字第104169 号房屋、位于**市环西路剑水一号A栋13层 1 号匀房权证**字第104168号房屋、位于**市剑江中路大十字匀中大厦 2 层 30B-1 号匀房权证**字第104167号房屋、位于**市**路35号现代城香谢丽舍街1层43号匀房权证**字第84663号房屋、位于**市**路35号现代城巴黎大道1层23号匀房权证**字第80953号房屋、位于**市**路35号现代城香榭丽舍街1层42号匀房权证**字第 84662 号房屋、位于**市**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2栋1单元28层2802号匀房权证**字第86211号房屋、位于**市**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2栋1单元28层2803号匀房权证**字第86208号房屋、位于**市**大道伯爵﹒国际花园 12 栋 1单元28层2805号匀房权证**字第86209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被告**盛世****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盛世****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 1 562.64 万享有优先受偿[登记证明编号:****,出质账款为七治博盛建筑****公司因**市“匀山樾(原匀山水都)一号商住楼”项目所欠**盛世****公司工程款];
四、被告罗万东、刘兴每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罗万蓉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 742 910.74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金****公司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 670 042.8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县清源****公司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 742 910.74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市乾通****公司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5 774 000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杨春妹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1 700 000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市东发废旧****公司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9 997 520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黔南州鑫诚****公司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 874 000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 742 910.74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酒店****公司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2 900 000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被告刘弟勇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988 595.12 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2 574 元,由被告**盛世****公司、罗万东、**市东发废旧****公司、罗万蓉、**金****公司、**县清源****公司、**市乾通****公司、杨春妹、黔南州鑫诚****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酒店****公司、刘**、刘弟勇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该民事判决书现暂未生效。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1.债务人**盛世****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位于**省****市环**路河滨小区5栋2层2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孙厚洪,出资额4000万元,主营业务: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施工工程,矿山工程,****工厂,市政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担保人
(1)**盛世****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位于**省****市环**路河滨小区5栋2层2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孙厚洪,出资额4000万元,主营业务: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施工工程,矿山工程,****工厂,市政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金****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05日,位于**省**市**区宝**路30号蟠桃大厦25层4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黄训伦,出资额11000万元,主营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使用不高于净资产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3)**县清源****公司(曾用名:**县****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13日,位于**省**罗****司法局五楼,****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出资额10000万元,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税务服务;破产清算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人力**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4)**市乾通****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9日,位于**省****市民族路51号银河之都2栋5层8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冯卫,出资额15000万元,主营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5)**市东发废旧****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06日,位于**省****市小围寨原牛马市场,****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罗万东,出资额1000万元,主营业务:废旧物资整体拆除、加工、利用回收销售;废化工原料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回收、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6)黔南州鑫诚****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29日,位于**省****市环西路剑水一号A栋12层,****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春妹,出资额100万元,主营业务:建筑安装工程;夜景照明工程;室内外装饰广告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建筑装饰材料、家具、五金交电销售;建筑钢管设备租赁和销售。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7****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12日,位于**省**市小围寨****医院5楼),****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罗万蓉,出资额100万元,主营业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8****酒店****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6日,位于**省****市工人路37号盐业大厦2楼,****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出资额500万元,主营业务:酒店投资管理、KTV。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罗万东、罗万蓉、杨春妹、刘**、刘弟勇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罗万东 |
男 |
汉族 |
510623********4010 |
****办事处**宫村 |
| 罗万蓉 |
女 |
汉族 |
510623********4027 |
**省****市小围寨**宫村 |
| 杨春妹 |
女 |
/ |
522731********2002 |
**省****市工人路 |
| 刘** |
男 |
布依族 |
522701********1939 |
**省**市甘塘镇林荫村 |
| 刘弟勇 |
男 |
/ |
522701********1911 |
**省****市怡盛园小区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其他案件首封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五)主从债权尚未起诉,后续可能存在经司法程序部分或全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六)债权历时较长,有关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时效可能已届满,导致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诉请等诉讼风险;
(七)本债权判决第四项保证人姓名“刘兴每”系笔误,保证人姓名应为“刘**”。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周先生、刘女士 联系电话:0851-****7920、135****7283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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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