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辰溪县修溪镇征溪口至抽水蓄能电站营地道路工程弃渣场二次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湖南-怀化-辰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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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工程弃渣场二次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10-2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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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工程弃渣场二次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中电建(辰****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平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MA7KX9Q24K

住所地:**省******开发区

我局于2026年10月16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工程弃渣场二次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项目位于**县修溪镇境内,起于征溪口,与省道S320K15+300处正交,经文家湾村、蔡家人、庙湾、茅**、三家塘、胡家人、电站业主营地后与上下库连接道路相接,全长10.540公里,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20km/h,路基宽度为7.5m,水泥混凝土路面。本工程由路基路面、桥梁工程、交叉工程、弃渣场、施工便道及施工临建区等部分组成。2024年9月,我局以《关于**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批复》(辰水保[2024]3号)批复。原批复方案土石方开挖总量39.63万m3,填方35.04万m3,弃土石方4.59万m3,设置4处弃渣场。动工时间2024年6月,完成时间2026年5月。

**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工程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原设计4处弃渣场,占地面积1.2hm2,因2处弃渣场征地困难未启用,因此利用原方案设置的弃渣场2处,共设置弃渣场2处。变更后本工程项目占地面积24.27hm2,其中永久占地19.71hm2,临时占地4.56hm2。本次审批面积24.27hm2。土石方开挖40.4万m3,回填土石方32.10万m3,弃渣量8.30万m3,无借方。工程总投资14421.57万元。动工时间2024年6月,完成时间2026年7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项目已完工,属于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27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

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87.8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7.1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0.5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66万元,监测措施投资0万元,独立费用27.59万元(水土保持变更方案编制费),基本预备费7.9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万元(已缴纳,本次不再重复计列)。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万元(前次审批后已足额缴纳24.5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由我局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县修溪镇****电站营地道路工程弃渣场二次变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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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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