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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应收****酒行53.2万元 及应收货款17.051万元的核查结论 征求意见公告 各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二中院)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2025)琼 97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曾兆毛对洋****公司(****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6)琼97 破4号决定书,指****事务所(特****分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管****公司提供的2026年2月28日资产负债表及明细数据,对列示的应收账款-****酒行(****酒行)532,000.00元及应收货款170,510.00元(未见应收客户名称,无法确定收款对象)进行了核查,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如下。 一、应收账款-****酒行的核查结论(参见上传公告原文) 结合“商品代销服务协议”内容,双方未进行按月结算;****公司也未收取销售款项,****海关要求的相关单证。另外根据现场核查及无****酒行核实情况,管理人认为:****公司****酒行53.2万元真实性存疑,相应债权无法收回。 二、应收货款17.051万元的核查结论(参见上传公告原文) 鉴于无材料确定应收货款17.051万元的挂账对象,且无路径继续开展核查、追收工作,管理人的核查结论为:因无挂账明细,不具有追收可能。 三、征求各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意见(参见附件-反馈意见表) 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就上述管理人的核查结论发表确定意见(同意或反对),如债权人反对管理人的核查结论,请书面提交反对的理由及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股东只确定反对意见,未书面提交反对意见的理由及依据的,管理人认定为弃权发表意见。 (一)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反馈意见的方式:书面提交“反馈意见表”。 (二)“反馈意见表”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4日17:30,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截止日后未提交“反馈意见表”的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视为弃权。标书代写 (三)书面送达“反馈意见表” ● 收件地址:**省**市**区**大道66号**江**出口北****事务所 ● 收件人:洋****公司管理人胡昌喜(注明“洋浦中免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138 7668 5302● 需通过顺丰快递或EMS邮寄,并保留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