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车用液耗品分装及仓储配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201 通讯地址:****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 1 | 车用液耗品分装及仓储配送项目 | **县印庄镇大道王庄村北李蛇公路西侧 | **** | **鑫正环保****公司 | 1、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场界扬尘浓度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相关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仅为盥洗废水,就地泼洒抑尘;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要求,项目夜间不施工;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由于施工期较短,施工影响随着施工结束而消失。 二、运营期废气:搅拌混合、计量灌装工序废气,吹瓶工序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入 1 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外排(DA001),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25)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的要求;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25)表2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9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螺杆高压气泵、自动吹瓶机、灌装机、搅拌罐、打标机、贴标机、封箱机、风机等运行噪声。项目采取的降噪措施为: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 四、运营期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少,水质简单,直接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业施肥。去离子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部分由罐车或吸污车****公司****处理厂处理。 五、运营期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经暂存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石英砂、废反渗透膜经暂存后由厂家更换回收进行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矿物油、废油桶统一收集后,置于密容器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无 | 无 |
2026年10月12日